2005年1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电子邮件签合同协议是否有效
  李先生问:前不久,一出版社打电话称想在一本新书中收入我的两篇小说。我和这家出版社负责人一直使用电子邮件进行协商并约定报酬,最后在邮件中将双方协商的合同进行了确认。请问,我们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协议有效吗?
  本报作答: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。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、信件和数据电文(包括电报、传真、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)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。因此,你们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。